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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是否合法有据?

2023-7-12 18:34

【 基 本 案 情】

原告于 2017 年 2 月入职 A 公司,由 A 公司派遣至 B 公司从事网约车驾驶员岗 位 工作。2017 年 2 月,原告与 A 公司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2019 年 4 月, 原 告与 A 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对原告的 工资 及绩效提成进行了变更。变更后,原告在达到考核标准的情况下,可享受加 班、排 班、好评、安全四项补贴,收入达到基准生产任务的情况下,可享受绩效 提成。

B 公司的网约出租车车型分为商务型、舒适型、畅享型,不同车型的计价方式 不 同,一般情况下,系统不会降级派单,除非驾驶员在手机上选择自愿降级。同时, 要求驾驶员在规定商圈范围和时间上线工作。驾驶员出了商圈,在空车的情况下是 不计算工作时间的,载客情况下不影响工作时间计算。2019 年 6 月份开始,B 公司 出现直接降级派单,缩小商圈的情况。原告针对 B 公司出现的上述行为,向其上级 领导进行了反映,但未得到回复。2019 年 7 月开始,原告接到降级订单后釆取了或 要求乘客取消,或不接乘客电话等行为,根据 B 公司规章制度,上述行为属于严重 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2019 年 7 月 30 日,B 公司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 将原告退工给 A 公司,A 公司以相同的理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原告提出诉讼 申请要求 A 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违反规 章制度的事实和依据充分,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是否必然合法?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 和制度的总和,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有序的运作,对全体职工和用人单位均具有约束 力。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在劳 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赋予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但在单位存在过错在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原告的工资进行 调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其次,被告降级派单,缩小商圈等行为,对原 告工资报酬结算产生直接关联,涉及到了劳动者的核心利益,属于对劳动合同的重 大变更,超出了用人单位用工自主管理权的范畴。在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结 合双方的过错责任,由过错较重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 求,判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5723.24 元。

【案例启示】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规章制度是企业合法有序运作的有力保障。单位在以此约 束劳动者的同时,必须确保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程序上的合法性。对规章制度的 执 行,应贯穿于劳动管理的各个环节,防止管理的任意性。对用工自主管理权的行 使, 必须合法合理,不能超过《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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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是否合法有据?

2023-7-12 18:34

【 基 本 案 情】

原告于 2017 年 2 月入职 A 公司,由 A 公司派遣至 B 公司从事网约车驾驶员岗 位 工作。2017 年 2 月,原告与 A 公司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2019 年 4 月, 原 告与 A 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对原告的 工资 及绩效提成进行了变更。变更后,原告在达到考核标准的情况下,可享受加 班、排 班、好评、安全四项补贴,收入达到基准生产任务的情况下,可享受绩效 提成。

B 公司的网约出租车车型分为商务型、舒适型、畅享型,不同车型的计价方式 不 同,一般情况下,系统不会降级派单,除非驾驶员在手机上选择自愿降级。同时, 要求驾驶员在规定商圈范围和时间上线工作。驾驶员出了商圈,在空车的情况下是 不计算工作时间的,载客情况下不影响工作时间计算。2019 年 6 月份开始,B 公司 出现直接降级派单,缩小商圈的情况。原告针对 B 公司出现的上述行为,向其上级 领导进行了反映,但未得到回复。2019 年 7 月开始,原告接到降级订单后釆取了或 要求乘客取消,或不接乘客电话等行为,根据 B 公司规章制度,上述行为属于严重 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2019 年 7 月 30 日,B 公司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 将原告退工给 A 公司,A 公司以相同的理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原告提出诉讼 申请要求 A 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违反规 章制度的事实和依据充分,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是否必然合法?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 和制度的总和,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有序的运作,对全体职工和用人单位均具有约束 力。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在劳 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赋予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但在单位存在过错在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原告的工资进行 调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其次,被告降级派单,缩小商圈等行为,对原 告工资报酬结算产生直接关联,涉及到了劳动者的核心利益,属于对劳动合同的重 大变更,超出了用人单位用工自主管理权的范畴。在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结 合双方的过错责任,由过错较重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 求,判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5723.24 元。

【案例启示】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规章制度是企业合法有序运作的有力保障。单位在以此约 束劳动者的同时,必须确保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程序上的合法性。对规章制度的 执 行,应贯穿于劳动管理的各个环节,防止管理的任意性。对用工自主管理权的行 使, 必须合法合理,不能超过《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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