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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违纪员工,单位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2023-7-20 10:11

【 基 本 案 情】

2018 年 3 月 18 0,张某某与某莎装饰公司签订《实习协议》,约定某莎装饰 公 司聘用张某某担任软装设计师,实习期工资 3200 元/月,实习期三个月。2018 年 5 月 18 S,某莎装饰公司作为甲方,张某某作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 定乙方同 意根据甲方需要担任软装主案设计师,期限自 2018 年 5 月 18 日至 2019 年 5 月 18 H; 该合同另约定,乙方同意甲方按每周周日休息一天安排公休假;乙方月工资总额为 4000 元(税前);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对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 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019 年 4 月 1 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 2?000 元/月。

张某某在担任案涉项目“滨江•翡翠龙湾售楼部”的主案设计师期间,在设计 工 作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两次客户退货返厂调整加工,给某莎装饰公司造成了巨 大 经济损失,因此某莎装饰公司以张某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某莎装饰公司的规章 制 度,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作出《**莎装饰**公司对公司原设计师张某某的处罚 通 知》,载明:

1.停发张某某在职期间的工资、提成等一切劳动报酬;

2.从 2020 年 2 月 17 日起解除与张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020 年 3 月 20 日,张某某向成都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0 年 3 月 26 日,成都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逾期未受理证明》。随 后,张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

员工诉求:张某某主张未支付工资、加班工资、提成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共计 177,058.87 元;经一审法院审理,支持了张某某包括违法解除赔偿金在内的所有诉 讼请求事项。某莎装饰公司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公司意见:张某某在设计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某莎装饰公司的规章制度,给某莎装饰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某莎装饰公司是依法通知 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法解除。

员工意见:自己的工作职责仅为设计师,而设计的图纸经过了客户方与本公司 的领导、法定代表人的审核同意,才予以采购及安装。而相应的釆购与安装环节并 不 是自己的工作职责,因此即使存在差错也不应当认定为是自己的过错。

法院认为:案涉项目虽然出现了多次整改,但张某某作为项目软装设计师仅负 责软装设计,按照装饰装修惯例,其设计的图纸需经客户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而案涉项目整改是因为铜人灯的尺寸与颜色不符要求,但在整个软装工程中除了设 计环节还包括采购、施工安装等环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岀的诉讼请求所依 据 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 有 规定的除外。”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 证据, 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 应当认 定该事实存在。”某莎装饰公司提交的拟证明张某某的设计存在重大过错从 而造成 了两次整改的证据,尚未达到民事诉讼要求的高度可能性的证明程度。故一 审法院 认定某莎装饰公司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某莎装饰公司解除劳 动合同 属于违法解除,本院予以确认。某莎装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中 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向张某某支付赔偿金。

最终二审驳回某莎装饰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 度 的人员,且无需支付任何赔偿,但单位应当就员工严重违纪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 案中员工并非故意造成单位的相关损失,不能视为员工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 度,单位不得据此作出解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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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违纪员工,单位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2023-7-20 10:11

【 基 本 案 情】

2018 年 3 月 18 0,张某某与某莎装饰公司签订《实习协议》,约定某莎装饰 公 司聘用张某某担任软装设计师,实习期工资 3200 元/月,实习期三个月。2018 年 5 月 18 S,某莎装饰公司作为甲方,张某某作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 定乙方同 意根据甲方需要担任软装主案设计师,期限自 2018 年 5 月 18 日至 2019 年 5 月 18 H; 该合同另约定,乙方同意甲方按每周周日休息一天安排公休假;乙方月工资总额为 4000 元(税前);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对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 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019 年 4 月 1 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 2?000 元/月。

张某某在担任案涉项目“滨江•翡翠龙湾售楼部”的主案设计师期间,在设计 工 作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两次客户退货返厂调整加工,给某莎装饰公司造成了巨 大 经济损失,因此某莎装饰公司以张某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某莎装饰公司的规章 制 度,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作出《**莎装饰**公司对公司原设计师张某某的处罚 通 知》,载明:

1.停发张某某在职期间的工资、提成等一切劳动报酬;

2.从 2020 年 2 月 17 日起解除与张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020 年 3 月 20 日,张某某向成都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0 年 3 月 26 日,成都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逾期未受理证明》。随 后,张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

员工诉求:张某某主张未支付工资、加班工资、提成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共计 177,058.87 元;经一审法院审理,支持了张某某包括违法解除赔偿金在内的所有诉 讼请求事项。某莎装饰公司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公司意见:张某某在设计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某莎装饰公司的规章制度,给某莎装饰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某莎装饰公司是依法通知 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法解除。

员工意见:自己的工作职责仅为设计师,而设计的图纸经过了客户方与本公司 的领导、法定代表人的审核同意,才予以采购及安装。而相应的釆购与安装环节并 不 是自己的工作职责,因此即使存在差错也不应当认定为是自己的过错。

法院认为:案涉项目虽然出现了多次整改,但张某某作为项目软装设计师仅负 责软装设计,按照装饰装修惯例,其设计的图纸需经客户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而案涉项目整改是因为铜人灯的尺寸与颜色不符要求,但在整个软装工程中除了设 计环节还包括采购、施工安装等环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岀的诉讼请求所依 据 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 有 规定的除外。”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 证据, 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 应当认 定该事实存在。”某莎装饰公司提交的拟证明张某某的设计存在重大过错从 而造成 了两次整改的证据,尚未达到民事诉讼要求的高度可能性的证明程度。故一 审法院 认定某莎装饰公司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某莎装饰公司解除劳 动合同 属于违法解除,本院予以确认。某莎装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中 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向张某某支付赔偿金。

最终二审驳回某莎装饰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 度 的人员,且无需支付任何赔偿,但单位应当就员工严重违纪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 案中员工并非故意造成单位的相关损失,不能视为员工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 度,单位不得据此作出解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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