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王芳于2004年10月入职华链公司担任操作部总监,月平工资13000元。
2018年5月21日
2011年9月1日,山东某矿业集团与龙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8年12月17日,龙五通过顺丰快递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12月18日,公司收到该解除通知书。
公司认为龙五在未进行任何交接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能接受,12月19日,公司通过中国邮政快递邮寄关于龙五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回复,载明公司不同意龙五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2019年6月21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双方劳动争议仲裁纠纷,并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裁决:公司与龙五解除劳动合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龙五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司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依法判令龙五继续履行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一审判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公司是否于2019年1月18日与龙五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公司是否于2019年1月18日与龙五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龙五已提前三十日即2018年12月18日向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且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收到该通知书,故双方劳动关系应于2019年1月18日业已解除,对公司主张龙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公司承担。
公司上诉:龙五在未进行任何交接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将会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公司与龙五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龙五在公司工作期间签订的合同标的额达几千万,龙五系合同签订者和经办人,该合同履行中出现重大问题,现公司责成龙五负责该合同的清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龙五签订合同的重要材料均由龙五掌握,龙五在未进行任何交接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公司与龙五的劳动合同将会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故请求法院支持公司的上诉请求。
龙五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单方解除权在性质上质于形成权,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第五十二第二款规定的工作交接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我向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明确告知公司需办理交接通知我,公司至今始终未通知我交接。且我只是执行团队成员,不是有关合同的签订者,也不掌握原始合同资料。
二审判决:是否已进行工作交接并不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一方履行提前30天预告通知程序即可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否已进行工作交接并不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公司以龙五未与其进行工作交接为由不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鲁08民终3590号(当事人系化名)